涉核人员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参战退役人员和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身份认定。这些标准主要依据民政部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确保认定过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认定标准
参战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等。
认定参战退役人员的主要依据是个人档案中的参战记载和中央军委、总参下发的参战名录。档案记载必须与中央军委认定的14次作战时间、行动一致方可认定。
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是指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1964年至1996年在新疆等地执行核试验任务的军队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核试验效应试验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等。
认定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标准主要是个人档案中的参核记载和中央军委、总参下发的参核部队名录。档案记载必须与中央军委认定的参核时间、行动一致方可认定。
认定程序
申报登记
相关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明表》。
调查审核
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
会审确认
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要组织调查核实。
健全档案和建立数据库
对审核确认的参战和涉核人员,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统一保管存放,并录入军队退役人员数据库,每年12月31日前更新一次。
注意事项
档案无记载或无档案的人员
对档案无参战记载或无档案的人员,需由本人写一份参战经过的材料,或有2名战友出具证明材料,并亲自到县级民政部门当场填写《参战人员证明表》。
档案中有关参战记载的认定
只要在个人档案中记载有“在自卫反击战中(以来)…..”,或“在作战中….. ”、“在战斗中…..”、“在(到)前线…..”,或“履行了国际主义义务”等文字表述,其记载时间与军委、总部认定的14次作战行动时间一致的,可认定为参战人员。
涉核人员的认定标准严格依据民政部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确保认定过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参战退役人员和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认定主要依据个人档案中的参战记载和中央军委、总参下发的参战名录。认定程序包括申报登记、调查审核、会审确认和健全档案等步骤。对于档案无记载或无档案的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