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涉核人员认定文件主要涉及参战和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以下是关于该文件的相关信息,包括政策依据、认定人员范围、组织实施和基本原则、认定程序以及认定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认定文件的政策依据
政策文件名称
- 民发[2007]102号: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这是认定参战和涉核人员身份的主要政策文件。
认定的人员范围
参战退役人员
1954年11月以后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 原8023部队:1964年至1996年在新疆等地执行核试验任务的军队退役人员。
- 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参加核试验效应试验、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等退役人员。
组织实施和基本原则
组织实施
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基本原则
严格把握政策,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注重依据,先易后难,分批认定。
认定程序
申报登记
相关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地村(居)委会书面申请,填写《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明表》。
调查审核
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档案,核实身份,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会审确认
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有异议的组织调查核实。
健全档案和建立数据库
县级民政部门建立健全档案,录入军队退役人员数据库,每年更新一次。
认定工作需要把握的问题
档案无参战记载或无档案的人员身份认定
由本人写一份参战经过的材料,或由2名战友出具证明材料,并亲自到县级民政部门当场填写《参战人员证明表》。
对档案中有关参战记载的认定
个人档案中有“在自卫反击战中(以来)…..”等文字表述,且记载时间与军委、总部认定的14次作战行动时间一致的,可认定为参战人员。
对有关国家发给的参战慰问信的认定
个人保管了有关国家发给的外文慰问信,且慰问信为原始件,本人档案有相关服役的记载,可认定参战。
最新涉核人员认定文件主要包括政策依据、认定人员范围、组织实施和基本原则、认定程序以及认定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认定工作需严格遵循相关政策文件,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相关人员和部门需密切配合,确保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