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
职工医保制度于 1999年开始建立 ,并在同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中得到全面推进。根据这一决定,要求在1999年内全国基本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因此,职工从1999年开始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保险费用。缴费后,参保人的医保从次月起生效,可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尽管有资料显示部分地区职工医保的实际开始缴费时间在2001年,但这并不改变职工医保制度自1999年开始建立的事实。因此,职工医保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