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2024 年门诊统筹报销新规定主要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该办法自 2024 年 4 月 26 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 普通门诊费用保障:主要保障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疾病诊断、疾病治疗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检查、治疗、购药等费用。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进行疾病诊断、治疗、购药等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单次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部分,在普通门诊年度限额内由统筹基金按比例给予支付。
- 起付标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单次起付标准原则上按照同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线的 10% 确定,多次在普通门诊就医的从第二次起降低至首次住院起付线的 5%。以自治区本级为例,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 200 元、400 元、900 元,按 10% 计算,普通门诊单次就诊起付标准就为 20 元、40 元、90 元,从第二次起则分别降低至 10 元、20 元、45 元。
- 支付比例:普通门诊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80%、70%、60%,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给予 5 个百分点的倾斜,即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分别为 85%、75%、65%。
- 单次及年度限额:单次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 300 元、800 元、1300 元确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按 4000 元确定。随着门诊共济保障的实施,将结合基金运行、门诊医疗需求相应调整。
- 门诊慢特病费用保障:主要保障实行门诊慢特病管理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治疗、购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检查、治疗、购药等费用。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慢病病种范围,将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等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
- 门诊特殊药品费用保障:主要保障职工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特殊药品进行药物治疗,实行 “定患者、定医疗机构、定医师” 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药品费用。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经诊断需要门诊使用特殊药品且符合药品限定疾病范围的,按照特殊药品 “三定”“双通道” 管理,对患者用药全过程监督,执行特殊药品报销政策。
- 门诊日间手术费用保障:主要保障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通过日间手术进行治疗的检查、治疗、购药等费用。将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日间手术纳入门诊共济保障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日间手术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执行普通门诊起付线和住院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已办理门诊慢特病的,优先按门诊慢特病政策予以保障,超出门诊慢特病限额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保障政策予以保障。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重复享受普通门诊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