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延迟退休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退休年龄调整标准
- 男职工
原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自2025年起每4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长至 63周岁 ,共需15年时间完成调整。
- 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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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50周岁退休 :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长至 55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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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55周岁退休 :每4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长至 58周岁 。
二、政策实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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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进式调整 :采用“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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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 :根据职工原退休年龄和工种类别分别调整。
三、其他配套措施
- 最低缴费年限
自2030年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从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每年增加6个月。
- 养老金计发月数调整
退休年龄与计发月数挂钩,年龄越大,计发月数越少(例如55岁退休170个月,63岁退休117个月);
- 非整数年龄处理采用“四舍五入”或按比例计算(如57.5岁按154个月计发)。
- 弹性退休制度
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可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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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提前退休 :提前最长不超过3年,但不得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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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延迟退休 :与单位协商一致后,可延迟最长3年,需提前1个月书面确认。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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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适用于全国,青海省作为试点之一,具体执行以国务院及青海省官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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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单位拒绝执行或存在争议,建议通过劳动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以上信息综合了国务院决定、青海省官方文件及权威平台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