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社保报销范围及比例如下:
- 门诊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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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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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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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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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及以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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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万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3%,三级医疗机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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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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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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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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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及以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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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万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8%,二级医疗机构97%,三级医疗机构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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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参保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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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参保时间不满12个月:50%正常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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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75%正常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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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100%正常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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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额 :门诊和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计10万元
- 住院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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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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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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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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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及以上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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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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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及以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3%,三级医疗机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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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万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8%,二级医疗机构97%,三级医疗机构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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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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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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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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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及以上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50元,三级医疗机构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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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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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及以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7%,三级医疗机构98%
- 定点零售药店 :
- 在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买“双通道”处方流转药品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实行与开具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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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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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成年居民500元,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不设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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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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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一级及以下医院65%,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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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万元:一级及以下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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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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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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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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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及以上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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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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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起付线的部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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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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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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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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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万元: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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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万元: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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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万元: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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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限额:50万元
这些信息涵盖了厦门社保的主要报销范围及比例,具体报销比例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政策进行调整。建议定期关注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最新通知以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