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的医保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 :
- 参保人员需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购药,也可以按照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除符合急诊、转诊等规定条件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
- 所发生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按规定不予支付。
-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 :
- 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区分是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还是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到“封顶线”为止。个人也要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封顶额”以上费用则全部由个人支付或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解决或由个人自付,个人账户有结余的,也可以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
- 生育医疗保障政策 :
-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对生育医疗保障政策进行了优化。这包括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优化产前检查医疗保障,加强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并规范了生育津贴待遇享受条件。
-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 :
-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选择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吉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 药品目录管理 :
-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及支付标准等内容。
- 医疗服务价格规范 :
- 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规范了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规定部(省)属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 医保基金监督管理 :
-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修订了《吉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以加强医保基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这些政策旨在提高医保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规范医疗服务和药品使用,加强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从而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