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一、退休条件
- 最低缴费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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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累计缴费满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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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累计缴费满20年
- 实际缴费年限要求
- 在累计缴费年限内,实际缴费年限需满10年
- 退休手续办理
需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后,开始享受医保待遇,无需再缴费
二、缴费年限计算与补缴
- 未达标年限补缴
若实际缴费年限或累计缴费年限未达标,需在退休时以退休时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费用
- 视同缴费年限
因工作年限满15年且未缴费的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为缴费年限
三、其他注意事项
- 待遇享受时间
退休后次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医疗费用可按比例报销
- 政策依据
以上规定均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四、政策调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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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后参保人员 :若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标,个人账户余额可退还,但无法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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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率为9.8%,其中8.8%用于医保,1%用于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以上信息综合了北京市医保政策的最新规定,确保覆盖退休待遇、补缴机制及缴费比例等关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