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春市医保政策规定,最低缴费年限要求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累计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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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 :需累计缴费满3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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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 :需累计缴费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 实际缴费年限
- 无论男女,实际缴费年限最低需满15年,不足部分需一次性补缴
- 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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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50周岁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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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干部:55周岁或60周岁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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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工:60周岁退休
- 补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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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参保人缴费工资的7%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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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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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后按退休年龄每月缴纳大额救助费用(约100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 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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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 :需累计缴费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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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 :需累计缴费满3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 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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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50周岁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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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工:60周岁退休
- 待遇享受
- 退休后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纳大额救助费用(约100元)
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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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 :2001年10月10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连续工龄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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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 :2016年4月起,最低缴费年限逐步调整为15年,但退休年龄仍按原规定执行
以上信息综合了多个来源,具体操作以长春市最新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