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医疗保障政策,自2023年2月15日起,南京市的定点零售药店已纳入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处方在药店购药可享受统筹报销待遇。具体政策如下:
一、报销范围与条件
- 药品范围
仅限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可通过统筹基金支付,特药需在指定药店购买。
- 支付比例
统筹支付比例与医疗机构一致,具体比例由医保部门规定。
- 处方要求
需通过全省统一建设的处方流转平台开具电子处方,处方需由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医师签名。
二、操作流程
- 购药流程
参保人员持医保卡或电子凭证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系统自动识别医保目录内药品并完成报销。
- 费用结算
药品费用直接从统筹基金中扣除,个人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三、注意事项
- 定点药店要求
需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普通药店(非特药)仍需通过医院开具处方后到指定药店购药。
- 个人账户限制
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分开,药店统筹支付不涉及个人账户资金。
- 报销时效
需在门诊就诊后规定时间内(通常为30天)完成报销申请。
四、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国医保发〔2023〕3号)为政策依据,南京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以上信息综合自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方文件及权威媒体报道,确保权威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