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月
在浙江省,职工在生育时,需要在本市职工医保待遇期内且已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才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此外,如果生育津贴待遇缴费未在参保地连续满6个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待其缴费满后进行回溯支付。
因此, 浙江省的职工在生育后,需要连续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才能申请生育津贴 。对于顺产和剖腹产的妈妈,申请期限分别是生育后的90天和105天,如果遇到难产或多胞胎等情况,申请期限会相应延长。
建议职工在生育后及时关注当地医疗保障部门的通知,了解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期限,并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以便顺利享受生育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