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补缴政策,关于禁止补缴的情形和时间限制,具体如下:
一、禁止补缴的情形
-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无论缴费年限是否满15年,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均不得再补缴。
- 特定缴费中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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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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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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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除、除名、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原因中断缴费(但可补缴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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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埠户籍进京或农转非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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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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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2010年1月1日)已年满45周岁(1965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群。
二、允许补缴的情形与年限
- 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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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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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或缴费中断但未领取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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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从业人员或灵活就业者因收入不稳定中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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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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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之后需继续缴费至退休。
- 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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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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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间未缴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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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领取年龄(60周岁)但缴费不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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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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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日前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之后需延缴至65周岁后一次性补缴。
三、其他注意事项
- 缴费补贴 :
补缴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仅限原缴费档次;
- 最低缴费标准 :
居民养老保险按年补缴,最低100元/年,最高5000元/年(具体以当地标准为准)。
四、政策调整说明
- 退休年龄 :
2025年3月1日前参保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需延长缴费至满15年;
2025年3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需延缴至65周岁后一次性补缴。
以上政策综合了2021-2025年期间的最新调整,建议参保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及时咨询当地社保部门,避免因政策变化影响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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