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报销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门诊报销
- 普通门诊待遇
- 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费用,按5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支付限额75元,未达限额部分可累计使用。
- 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
- 符合门诊慢性病、特殊病鉴定标准的参保居民,经认定后享受专项待遇,具体比例和限额按病种规定执行。
- 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 糖尿病、高血压患者经认定后,门诊用药费用按65%比例报销(乡镇卫生院等基层机构)或60%(二级机构),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300元和600元。
- 国谈药品单独支付待遇
- 使用符合当地单独支付政策的国谈药品,按相关规定享受全额或部分报销。
二、住院报销
- 起付标准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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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100元起付,65%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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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定点:400元起付,65%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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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定点:800元起付,60%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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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定点:1000元起付,50%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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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非定点:1000元起付,45%报销比例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各级别医疗机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400元,超出部分由参保人自付。
三、其他保障
- 门诊急诊转住院前7日费用
- 符合条件的门诊急诊费用可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报销。
- 特殊病种及家庭病床
- 门诊特殊病种(6种)和建立家庭病床的费用可报销,具体比例和限额按病种规定执行。
- 学生及孕产妇专项待遇
- 学生在本校定点医院就诊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50%(限额150元);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报销。
四、药品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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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药品 :全额纳入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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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药品 :个人先自付5%,再按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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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谈药品 :按单独支付政策执行
五、不予报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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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挂号费、专家手术费、自请会诊费等特殊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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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医保目录的诊疗项目及药品
以上政策综合了河北省城乡居民医保的实际情况,具体执行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