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如下:
- 生育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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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具体天数为12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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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享受15天的陪产假。
- 生育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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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申领条件包括:参保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按规定正常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且当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六个月以上(含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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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日计算,具体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乘以生育津贴发放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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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3日(含)以后生育婴儿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参保女职工,可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即生育一孩、二孩、三孩均可以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如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 生育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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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时,顺产、剖宫产的费用,包括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只要符合规定,均可获得相应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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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的康复治疗费用,例如盆底肌修复、产后通乳等必要的康复项目,也在报销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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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如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引产术等产生的费用,同样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待遇。
- 参保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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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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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也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
- 缴费比例 :
-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 基金管理 :
-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 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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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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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征缴和具体经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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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减轻因生育产生的经济负担。建议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以确保能够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