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跨省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如下: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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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备案地就医,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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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备案地以外就医,按临时外出就医政策执行。
-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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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按烟台市医保待遇政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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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按照烟台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及支付比例报销,普通门诊按照烟台市的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支付。
- 转诊备案与非急诊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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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通过具备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备案的,个人负担5%后按照烟台市同类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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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急诊且未转诊备案的,个人负担20%后按照烟台市同类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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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通过具备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备案的,在烟台市同类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5%;办理非急诊且未转诊备案的,在烟台市同类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15%。
-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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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扣减相应起付线后,医保支付范围内报销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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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扣减相应起付线后,省市级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范围内报销70%(县级75%),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扣减相应起付线后,医保支付范围内报销85%。
这些政策旨在确保参保人员在跨省异地就医时,能够获得合理的医保报销,减轻其经济负担。建议参保人员了解并充分利用相关转诊和备案政策,以最大限度地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