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石家庄市关于退休职工医保的最新规定如下:
- 缴费年限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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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 :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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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 :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5年。
- 缴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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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5%(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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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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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5%缴纳,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医保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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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病门诊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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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以下在职职工年度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3500元,支付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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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及以上在职职工年度支付限额由3500元提高至4500元,支付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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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年度支付限额由5000元提高至6000元,支付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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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特)病门诊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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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职工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年度起付标准为2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年度支付限额按病种费用水平类别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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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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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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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标准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8%;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标准为500元,支付比例为90%;在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标准为600元,支付比例为85%;在省属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标准为900元,支付比例为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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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起付标准在在职职工基础上降低100元,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3%(个人负担不低于1%)。
- 个人账户 :
-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统筹口径)的6%划入。市区个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以本人实际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以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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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要求的参保人员,身份变更为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医保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需一次性缴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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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死亡后,基本医保关系自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个人账户清户结算手续,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拨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石家庄市退休职工的医疗权益,提高他们的医疗保障水平。建议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在退休时能够顺利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