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的医保报销标准如下:
- 住院费用 :
-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和服务设置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内,按照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住院只需支付应由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其余由医保中心和医院进行结算。
- 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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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包括精神病、癫痫、帕金森氏病等26类,符合上述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在规定用药、诊疗范围内,超过起付标准的门诊医疗费可由统筹基金报销80%左右,每年最高报销2000-5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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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等6类,门诊就医按照住院待遇享受统筹基金报销。
- 大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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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单次或多次住院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额累计超过165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不设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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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最高报销55000元;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最高报销55000元。
- 门诊医疗费用 :
-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50%。
- 特殊病种门诊就医 :
-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 住院医疗 :
- 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 大病补偿 :
- 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这些报销标准和流程可能会随着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