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给病历原件 不违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住院病历由医院保存30年,患者及其家属可以要求复印但不能带走原件。门诊病历一般由个人保存,医院没有也无法提供。如医院保存门诊病历,其保存期限为15年,同样不能取走原件。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并在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复制时应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因此,医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提供病历原件,但必须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并在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如果医院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