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对物业收费的最新规定如下:
- 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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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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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如果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物业服务人的责任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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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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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 物业费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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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一般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包括每月每平方米的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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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
- 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入 :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 业主解聘物业的权利 :
- 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禁止通过不当手段催缴物业费 :
-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确保物业服务的质量和公平性。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也应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