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的管理主要归 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具体来说是房管局或住建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此外,对于物业企业的较大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房管局的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该科主要负责受理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的投诉。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因此,如果您遇到物业问题,可以向当地的房管局或住建部门进行投诉或咨询,以获得帮助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