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补充鉴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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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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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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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 重新鉴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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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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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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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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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书具有明显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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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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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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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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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审司法鉴定确有瑕疵,但可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进行修正的,二审法院一般也不应准许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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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后,原鉴定意见不得再作为证据使用。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鉴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