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劳动法规,癌症患者可以请病假的天数主要依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具体如下:
一般规定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医疗期为九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但不满十五年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但不满二十年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特殊规定
对于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但并非所有癌症患者都能直接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注意事项
地区差异:不同地区可能对癌症患者的医疗期有更具体的规定,例如江苏省、山东省、四川省等地都有相关的规定,需要结合当地政策来确定。
医疗期计算:医疗期的计算是按照一定的时间段内累计病休时间来计算的,而不是连续计算。
综上所述,癌症患者请病假的天数需要根据其工作年限和所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一般在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之间。如果病情需要更长时间的治疗,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但需要得到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