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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户为单位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方的家庭成员死亡,只要该农户仍然存在,其他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产生继承问题。
具体来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此外,该法第十五条也指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如果承包方家庭中有老人去世的,只要承包方家庭内仍然有其他成员,就不能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也就是承包地仍然由其家庭内的其他成员耕种”。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取得,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且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产生继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