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单位名称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重要信息,填写时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下是关于医院单位名称填写内容的详细信息。
医疗机构名称的一般内容
通用名称
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等。
识别名称
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示例
例如,某某人民医院、某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医疗机构名称的命名规则
地域限制
名称中地域名的区域范围不能超过审批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如需跨区,需逐级报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
特定用语
含有“中心”、“总”字样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例如,“人民医院”、“省立医院”、“市立医院”等。
禁止使用的名称
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名称的填写规范
核准与登记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核准医疗机构名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违规行为
严禁使用未经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擅自使用知名医院名称标识的,将依法严厉打击。
医疗机构名称的历史演变
命名变迁
医院名称的变迁往往反映了医院的发展历史和管理体制的变化。例如,重庆市第十三人民医院经历了从重庆铁路管理局九龙坡医院到重庆市第十三人民医院的多次更名。
文化传承
医院名称不仅是指称符号,也是单位性质、职能职责的集中体现,更是传承文化、精神的重要载体。
医院单位名称的填写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名称的合规性和合法性。通用名称和识别名称的组合应明确反映医疗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同时,名称的变迁和文化传承也是医院历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院单位名称填写有哪些规范要求
医院单位名称的填写需要遵循一系列规范要求,以确保名称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规范要求:
基本组成
- 通用名称: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医务室、护理院、护理站等,必须是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或认可的名称。
- 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命名原则
- 名副其实: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的类别和诊疗科目相适应。
- 不得误导:名称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
- 唯一性: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禁止使用的名称
- 有损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的名称。
- 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 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 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 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等宣传或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特殊规定
- 行政区划名称: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 特定用语:含有“中心”、“总”字样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 知名医院相关字词:含有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华西等知名医院相关字词的,无相关授权的,一律不予登记。
医院单位名称通常由哪些部分组成
医院单位名称通常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通用名称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包括: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等。这些名称体现了医疗机构的类别。
识别名称
识别名称是医疗机构作为本机构标识的名称,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 地名:如“XX市第一人民医院”。
- 单位名称:如“XX大学附属医院”。
- 个人姓名:如“张三诊所”。
- 医学学科名称:如“XX眼科医院”。
- 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如“XX心血管医院”。
- 诊疗科目名称:如“XX口腔门诊部”。
- 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需经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
命名原则
- 名副其实: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的实际类别和诊疗科目相符。
- 适应类别和科目:名称应与医疗机构的类别或诊疗科目相适应。
- 行政区划名称: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名称中应含有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其他机构则不得含有。
- 设置单位或个人姓名: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名称中应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禁止使用的名称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以下名称:
- 有损于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的名称。
- 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 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 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 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等宣传或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 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医院单位名称在不同情况下有哪些不同的填写方式
医院单位名称的填写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实际情况,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填写方式:
基本填写方式
- 全称:使用医院的全称,例如“XX市人民医院”或“XX省立医院”。
- 规范化简称:使用医院或科室的规范化简称,例如“XX医院”或“XX科”。
根据医院性质填写
- 公立医院:填写“XX市(国/省/区)XXX医院”。
- 私立医院:填写“XX市(国/省/区)XXX民营医院”或“XX市(国/省/区)XXX私立医院”。
根据医院等级填写
- 一级医院:填写“XX社区医院”或“XX乡镇卫生院”。
- 二级医院:填写“XX县(区)级医院”。
- 三级医院:填写“XX市级医院”。
根据医院类型填写
- 综合医院:填写“XX市综合医院”。
- 中医医院:填写“XX市中医医院”。
- 专科医院:填写“XX市XX专科医院”,如“XX市妇幼保健院”或“XX市肿瘤医院”。
特殊情况下的填写
- 分院或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的调查对象,需单独填写单位名称,例如“XX医院XX分院”。
- 国际或跨地区医院:名称中包含“国际”或跨地区名称的,需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核准,例如“XX国际医院”或“XX中X友好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