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可以办理特殊门诊报销的疾病:
恶性肿瘤类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患者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相关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恶性肿瘤康复治疗: 恶性肿瘤患者在康复阶段的门诊治疗费用,如一些后续的药物治疗、检查等,也可纳入特殊门诊报销范围。
多发性骨髓瘤:这是一种恶性浆细胞病,患者在门诊的检查、治疗等相关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慢性重病类
高血压:一些地区规定高血压病史引起心、脑、肾、主动脉并发症之一的才符合认定条件。如武汉市的支气管哮喘疾病,居民医保年度支付限额为5600元,支付比例70%;职工医保年度支付限额为7000元,在职职工支付比例80%,退休职工支付比例85%。
糖尿病: 合并心、肾、眼、足、神经病之一的糖尿病患者,其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在成都,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在一级医疗机构为90%,二级为75%,三级为55%,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冠心病:包括普通冠心病和支架术后的情况,患者在门诊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康复治疗:如脑出血、脑梗塞、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的康复治疗费用,可纳入特殊门诊报销。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该疾病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2024年底前,所有统筹地区作为就医地提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精神类疾病
精神分裂症: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如在某地,精神分裂症的报销比例为90%,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抑郁症(重度):重度抑郁症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其他疾病
血友病:血友病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报销比例和限额各地有所不同。如某地规定,血友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为一级85%、二级75%、三级70%,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00元。
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脑及血液系统并发症之一的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其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肝硬化:肝硬化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帕金森病: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的肺心病患者,其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的风湿性心脏病患者,其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哮喘: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类风湿关节炎: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TTP):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多发性硬化症: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重症肌无力: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肝豆状核变性: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系统性硬化症: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垂体瘤: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克罗恩病: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癫痫: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阿尔茨海默病: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中重度银屑病: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肺动脉高压: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地中海贫血: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患者在门诊进行透析治疗的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患者在门诊进行抗排异治疗的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艾滋病: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儿童脑性瘫痪(0-7岁限城乡居民):0-7岁的儿童脑性瘫痪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小胖威利症(限城乡居民):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苯丙酮尿症(PKU限0-14岁限城乡居民):0-14岁的苯丙酮尿症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尘肺病(限城乡居民):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