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不会
国企对于乙肝携带者的态度在实际操作中,多数情况下 不会 因员工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拒绝招聘或解聘他们。这是因为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传播,日常工作中接触并不会导致传染。因此,从社会责任和公平就业的角度出发,国企不应将乙肝携带作为招聘或解聘的依据。
然而,也需要注意到,在某些特殊岗位,如食品加工、医疗护理等,可能需要额外考虑乙肝病毒的传播风险。在这些岗位上,用人单位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乙肝携带者进行更为严格的健康评估。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综合以上信息,可以得出结论: 国企通常不会因员工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辞退,但在特殊岗位可能需要额外的健康评估,且若乙肝患者在传染期间或医疗期内,单位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建议国企在招聘和用工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