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中医师的行医资格,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中医专业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具有高等学校中医专业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维医专业;傣医专业;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医师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