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工伤十级鉴定标准如下:
-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
-
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
-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
-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者 。
-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
-
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
-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
-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
-
双眼矫正视力≤0.8 。
-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
-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
-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
-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
-
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² 。
-
全身瘢痕面积<5%,但≥1% 。
-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
-
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
-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
这些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的赔偿标准和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