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主要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该标准将工伤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具体鉴定标准如下:
- 一级伤残 :
-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 二级伤残 :
-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 三级伤残 :
-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 四级伤残 :
-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
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
面部中度毁容;
-
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
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 五级伤残 :
-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
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 六级伤残 :
-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七级至十级伤残 :
-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赔偿标准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由用人单位支付),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支付)。
-
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建议您在发生工伤后,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申请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