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残10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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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脊髓及其周围神经伤害导致轻度神经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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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面部伤害造成单眼低视力1级并伴有一侧耳廓畸形和一侧外耳道闭锁等。
- 具体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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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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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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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外伤后骨缺损3cm²~9cm²或骨缺损≥9cm²行骨修补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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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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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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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瘢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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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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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眼矫正视力<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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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内异物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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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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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 其他相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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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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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大于2c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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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身瘢痕面积小于5%,但大于等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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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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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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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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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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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背植皮面积大于50cm²,并有明显瘢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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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掌、足掌植皮面积大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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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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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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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背植皮面积大于100c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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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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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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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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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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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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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眼矫正视力≤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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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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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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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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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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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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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状体部分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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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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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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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性瞳孔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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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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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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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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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鼻病(无症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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嗅觉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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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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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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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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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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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中隔穿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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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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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请注意,实际的评定结果需要根据专业医疗机构的鉴定意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考虑受伤状况、治疗过程、康复程度等诸多因素后才能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