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收监标准主要依据《看守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以下是相关标准和条件的详细说明:
1. 收监的总体依据
根据《看守所条例》及相关法规,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场所。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2. 不予收监的情形
看守所在收押人犯前需进行健康检查,以下情形不予收监:
- 患有精神病或急性传染病;
- 患有严重疾病,羁押期间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罪大恶极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 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3. 特殊情况下的收监
对于某些特殊情形,看守所可以收监特定罪犯:
- 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 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4. 相关法规的适用
- 《看守所条例》明确了收押健康检查的具体要求;
-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规定了刑罚执行的具体方式;
- 《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作出了补充规定,如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等。
5. 法律依据与权威性
上述规定主要来源于《看守所条例》、《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是看守所收监工作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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