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工资发放时间规定如下:
- 一般情况 :
-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即不得超过次月7号前。
- 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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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发放工资的,最多可以延迟不超过5天,即最晚要在次月12号前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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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即最迟可以在次月22号前发放工资。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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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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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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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综上所述,深圳的企业一般必须在次月7号前发放上个月的工资,特殊情况下可以延迟5天或15天,但必须经过工会或员工本人的书面同意,并且最迟不得超过次月22号。建议企业在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时,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以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