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贫困户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是否低于当地贫困线,并结合“两不愁三保障”原则综合判断。具体条件如下:
一、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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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贫困人口 :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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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贫困人口 :年人均纯收入在628-865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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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人口 :年人均纯收入在866-1205元之间。
二、基本生活保障条件
需满足“两不愁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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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愁吃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能维持基本饮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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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愁穿 :家庭具备基本生活必需品,衣物、住房等基本生活条件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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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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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保障 :因贫困无法负担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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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住房保障 :无房或仅有一套危房且无法自行改造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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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障 :因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收入仍低于贫困线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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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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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与支出对比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月均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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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群体 :包括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长期患病家庭成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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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 :家庭收入稳定超过贫困线后,需持续满足“两不愁三保障”要求。
四、排除条件(七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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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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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购房或自建住房(不含因灾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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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享受型轿车、工程机械等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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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有稳定收入来源(如正常纳税、领取养老金等)。
五、申请与认定程序
需提供贫困证明、收入证明、医疗证明等材料,经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认定,最终确定建档立卡贫困户。
以上标准综合了国家及地方政策,具体执行中可能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略有差异,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获取最新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