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育儿假的规定如下:
一、基本政策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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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省内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无论生育第几个孩子,均有权享受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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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
包括政府机关、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各类社会组织,均需依法保障育儿假权益。
二、具体天数与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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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天数
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 10天育儿假 ,用于子女0-1周岁、1-2周岁、2-3周岁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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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计算与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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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3周岁以下子女,育儿假 不叠加计算 ,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叠加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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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生育多子女,父母可选择在子女3周岁前集中休完,也可分阶段休,但需在每个周岁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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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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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与福利
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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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家庭支持
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政府在养老、社会救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实施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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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目前政策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核心,后续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育儿假与产假、陪产假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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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烟台、青岛等地已逐步推进政策实施,济南、济宁等地也在探索更具灵活性的执行方式。
以上政策体现了对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的支持,通过提供育儿假与权益保障,促进家庭平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