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族团结奖的发放标准和范围已经明确,包括在职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教师、企业退休人员以及社会闲散退休人士。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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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标准:
- 在职公务员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可获得5000元的奖励。
- 在职教师每人每年可获得3000元的奖励。
- 企业退休人员以及社会闲散退休人士在每年8月份的退休工资中,每人将额外补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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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范围:
- 在职公务员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民族团结奖的主要发放对象之一。
- 在职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有着重要贡献,因此也被纳入发放范围。
- 企业退休人员以及社会闲散退休人士虽然已退休,但他们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也有着不可忽视的贡献,因此也能获得相应的奖励。
- 企业单位在职员工是否能享受此奖励,则取决于各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自主决策。
青海省民族团结奖的发放标准和范围已经明确,旨在表彰和激励各族干部群众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青海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