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场所、小规模、无预包装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界定标准主要依据生产经营场所、规模、人员及产品包装等方面,不同地区存在一定差异,但核心要素一致。以下是综合多个地区规定的主要标准:
一、基本定义
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达到食品企业许可要求。
二、核心认定标准
- 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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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限制:多数地区规定不超过200平方米(如重庆、河北、云南等),个别地区(如雅安)允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至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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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要求:需与有毒有害场所有距离,保持环境整洁,防止交叉污染。
- 生产规模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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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通常不超过10人(如重庆、河北、云南等),部分地区(如雅安)允许不超过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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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模:以年产量或销售额衡量,通常较小。
- 产品包装与销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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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形式:无预包装或采用简易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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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范围:多为本地消费,部分允许在指定区域或临时场所销售。
三、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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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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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地方性法规,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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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生产 :部分地区(如重庆)明确禁止小作坊生产酒类(不含粮食酿造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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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 :实行分类登记,便于监管部门监督。
以上标准综合了《食品安全法》及各地实施细则,具体认定以当地最新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