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最新政策,冬季取暖温度标准及相关规定如下:
一、居民室内最低温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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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起居室(厅) :全天不低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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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位 :需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二、供热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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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检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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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经检定、校准的测温器具,在 10点至14点 之外的时段进行现场测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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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点为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1.4米的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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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费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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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低于20℃但高于16℃(含16℃):按日退还日标准热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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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低于16℃:按日退还日标准热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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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热源单位原因导致的低温,由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后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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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优化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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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节能建筑改造 :市、县人民政府需制定改造计划并明确完成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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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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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修改后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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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户 :温度标准仍需符合设计规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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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天气提示 :如遇极端低温(如-30℃),需注意用煤取暖安全,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以上规定体现了黑龙江省从“达标供暖”向“舒适供暖”的转变,旨在提升居民取暖体验并推动供热管理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