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供热温度标准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如下:
一、法定最低温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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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区域标准
2024年最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将居民卧室、起居室(厅)的最低供热温度标准提高至 20℃ ,非居民用户及建筑其他部位需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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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说明
- 非居民用户(如商铺、工厂等)的室内温度同样需符合设计规范,检测方法参照居民室温检测标准。
二、温度检测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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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点要求 :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1.4米高度为检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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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责任 :若实际温度低于20℃,需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若低于16℃,则退还100%。
三、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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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波动补偿 :供热系统采用“看天供热”策略,气温回升时管网水温会逐步下调,以平衡能源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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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差异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但不得低于20℃。
四、用户权益保障
- 若认为供热温度不达标,用户可通过供热企业或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检测报告和费用退还。
以上标准自2021年11月29日起实施,黑龙江成为我国北方集中供暖地区中最低温度标准最高的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