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最新的哺乳假规定如下:
- 怀孕7个月以上 :
-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 生育后 :
- 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 流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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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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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 哺乳时间 :
- 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 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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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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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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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提供了较为灵活的假期安排和工资计算方式。建议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