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重职工医保从1999年开始交。
职工医保制度建立背景
在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标志着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这一制度旨在解决原有公费医疗制度下,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实报实销导致的单位负担过重,以及外资企业、民营企业职工无法享受医疗保障的问题。
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时间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从1999年初开始启动,到1999年底基本完成。这意味着,从1999年开始,中国一重的职工就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制度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现在几乎包括了所有人,包括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他们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职工医保制度缴费方式
职工医保的缴费方式一直沿用至今,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缴纳。单位缴费部分一般为6%左右,个人缴费部分为2%左右。单位缴费部分计入医疗统筹基金管理,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管理。
职工医保制度报销待遇
职工医保的报销待遇包括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线标准不超过当地职工社会年平均工资的10%,报销最高限额不超过职工社会年平均工资的4倍。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需负担一定比例。
总结
中国一重职工医保从1999年开始交,这是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时间。这一制度的建立,为包括中国一重在内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