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依法享有生育津贴,这是国家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基本生活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待遇,覆盖产假工资补偿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补贴,具体金额与用人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挂钩,且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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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在职职工(含男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且单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定期限(通常10个月)方可申领,灵活就业、失业人员等不纳入范围。生育津贴由单位统一申领并发放,若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差额由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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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产假天数(如顺产98天、难产增加15天等)折算发放,多胞胎或流产情况按对应天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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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流程:职工休假结束后次月发放至单位账户,单位需在产假期间先行垫付工资。部分地区允许职工直接申领,但需满足参保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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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奖励性产假(如晚育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单位倒闭时,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协调解决。
提示:生育津贴政策存在地域差异,建议职工提前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查阅官方文件,确保权益完整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