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苏州生育津贴政策有诸多亮点,申报流程大幅简化,实现 “免申即享”,待遇覆盖全面且标准有明确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 申报方式:参保女职工妊娠后,在社区卫生健康部门登记生育服务信息,且生育医疗费用在苏州生育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医保系统会自动抓取生育信息,实现资格、待遇自动申报,无需提交生育联系单、出院单、发票等材料,全程 “无感办”。若遇系统无法获取数据的情况,如异地生育或本地非生育定点机构生育,可通过苏州各地市医保微信公众号、“江苏医保云” 手机 App(我要办 - 生育报销)、“苏周到” 手机 App(医疗健康 - 医保云服务 - 生育报销)或线下窗口补充材料,线上渠道申请审核通过后,还需将相关材料邮寄至参保区属经办机构。
- 待遇覆盖范围:涵盖所有生育情形,无论是生育、流产还是计划生育手术,只要符合生育津贴待遇享受条件,均可享受。
- 计发标准: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 = 计发基数 × 职工产(休)假天数。顺产的,产假为 158 天(含 60 天延长产假);难产、剖宫产的,增加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情形的,如非婚生育或生育四孩及以上,顺产为 98 天,难产、剖宫产增加 15 天,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再增加 15 天。
- 计发基数: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金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参保地所有领取失业金人员上年度在领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 30 天。一般职工则按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 12 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 30 计算。
- 一次性营养补助:按本市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2% 计发。2024 年 7 月 1 日起,计发标准为 2775 元,医保经办机构于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拨付之月同时拨付其一次性营养补助。
- 领取条件:待遇对象需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生育分娩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生育分娩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10 个月;若不满 10 个月,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费。职工产(休)假期间,用人单位需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出现中断缴费或未正常连续缴费的,相应月份天数从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中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重复享受。按现行省规章规定,用人单位正常发放产假工资的,生育津贴作为工资性补偿发放到用人单位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