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已经合并实施。2019 年 3 月 25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明确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这一举措有诸多具体表现:
- 参保登记统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完善参保范围,促进应保尽保。以前单位办理职工医保时,需分别进行两险申报、缴费,合并后办理职工医保缴费,就等于同步参加了两项保险 。比如在一些地区,只要单位为职工缴纳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就自动完成了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职工无需额外办理手续。
- 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某地为例,合并实施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 6%,个人为 2%,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 0.5%,个人不缴费。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职工缴费费率为实施合并前两项之和,共计 6.5%,个人为 2%,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未增加 。
- 医疗服务管理统一: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且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比如职工在定点医院进行产检、分娩等,费用可通过医保系统直接结算,报销范围按照统一的目录执行。
- 经办和信息服务统一: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以前生育保险有单独的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合并后,条件成熟时会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统计信息系统,能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情况 。
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合并实施,并未降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相关待遇如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还提升了管理效率和基金共济能力,为参保人员带来了更多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