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产假天数计算,具体规则如下:
一、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 =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 × 产假天数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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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职工入职首年所在用人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若职工在职期间单位工资发生变动,以实际缴费工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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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天数 :根据生育情况确定,包括基本产假9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胎增加15天等。
二、工资基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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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 :若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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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 :若低于60%,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三、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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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差额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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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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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低于平均工资,按平均工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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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育1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津贴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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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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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15天产假+15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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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满4个月流产:42天产假+15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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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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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关爱补贴 :生育第一个孩子4000元,第二胎7000元,第三胎及以上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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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补贴 :正常生育4500元,难产8300元,流产600元(4个月以上)。
五、申领条件
需满足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费9个月以上,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以上规则综合了2025年最新政策,确保生育津贴与职工实际收入和生育情况挂钩,维护女职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