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15 年的上海,领取生育金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流产(含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从业妇女本人和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本人和所在用人单位也需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或者原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生育金的标准方面,主要由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构成。
- 生育生活津贴:
- 从业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若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300%,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300% 计发;低于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60%,则按 60% 计发。比如,某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8000 元,若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为 15000 元,60% 为 3000 元,该从业妇女就按 8000 元计算生育生活津贴;若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2500 元,则按 3000 元计算。若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前 12 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育或者流产前 12 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
- 失业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2009 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 2892 元计发。
- 生育医疗费补贴:2015 年的标准为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 3600 元计发;妊娠 4 个月以上(含 4 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 600 元计发;妊娠不满 4 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 400 元计发。
2015 年上海生育金领取条件明确且严格,生育金标准综合考虑了生育妇女的就业状态、所在单位工资水平以及生育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旨在保障生育妇女的权益。若想顺利领取生育金,需提前了解自身是否符合条件,并准备好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