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从业妇女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12 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9 个月的,可按规定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或者流产前累计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 12 个月的,可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
从业妇女情况
- 累计缴纳满 12 个月:这种情况看重的是总的缴纳时长。比如小李所在单位,从她入职开始就正常缴纳生育保险,到她生育时,生育保险累计缴纳时长达到了 12 个月及以上,那不管这期间是否有过中断,只要累计时长够,她就符合条件,能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 基金,按标准全额支付生育生活津贴。
- 连续缴纳满 9 个月:强调的是不间断缴纳。假设小王在一家公司工作,该公司一直按时为她缴纳生育保险,从她怀孕到生育,生育保险连续缴纳时间不少于 9 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小王生育时,同样能让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 基金,按标准全额支付生育生活津贴。
- 特殊情况:要是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当月,用人单位累计缴费不满 12 个月且连续缴费不满 9 个月,其生育生活津贴以前述标准为基数,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 基金按已缴费月数 ÷12 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后续,当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费满 12 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 9 个月后,先行垫付单位可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拨付已先行垫付的费用。
灵活就业人员情况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而言,12 个月的累计缴纳时间计算范围更广,包括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数、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参保缴费月数、以及领取本市失业保险金月数。举例来说,小赵此前在单位工作了 6 个月,缴纳了 6 个月的生育保险,后来离职成为灵活就业人员,又缴纳了 6 个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之后生育,这种情况下,小赵累计缴纳时间满 12 个月,符合申领条件。但如果生育或者流产时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妇女,以及生育或者流产前累计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 12 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相关条件,不能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想要享受上海生育保险待遇,一定要留意自己的缴费时长情况,无论是从业妇女还是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满足对应的缴费时长要求,才能顺利申领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