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若想领取生育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从业妇女本人和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2024 年 1 月 1 日(含)后生育或流产,且生育或流产期间领取失业金。其领取标准方面,生育生活津贴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天 × 产假天数,月生育生活津贴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300% 和 60%,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前 12 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2024 年 6 月 1 日(含)后生产或流产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生育的按 4500 元计发,其中危重孕产妇按 8300 元计发;妊娠 4 个月以上(含 4 个月)自然流产的按 800 元计发;妊娠不满 4 个月自然流产的按 600 元计发。
符合条件的女性在生育或流产后,可按上述标准申请生育津贴,以保障自身在特殊时期的经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