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按去年的基数
生育津贴的发放基数并非简单地按职工生育前一年的工资或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计算,而是根据以下规则确定:
一、计算基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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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生育津贴按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 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 计算。 - 若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费,则按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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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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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生育 :若生育当年单位尚未开始缴费,则按职工 上一年度 (即生育前一年的)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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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政策差异 :部分地区允许将生育津贴视为工资组成部分,需以当地社保局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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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30×实际产假月数
三、与职工本人工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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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足原则 :若计算出的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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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限制 :若生育津贴高于职工本人工资3倍,则按职工本人工资3倍计算。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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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时间要求 :需满足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年且缴费基数符合当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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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性质 :生育津贴属于 临时性补偿 ,不计入职工社保缴费基数。
示例 :某职工2024年生育,但单位2024年3月前未参保,此时生育津贴将按2023年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