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各地政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津贴的发放情况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生育津贴的发放现状
-
财政供养人员(含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
产假期间工资由财政直接发放,不再享受生育津贴。例如大连、宜宾等地的政策均明确说明此类人员不参与生育津贴的申领。
-
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若单位属于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性质,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若发放金额低于职工本人工资,差额由单位补齐。
二、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费;第五十四条规定,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仅限已参保职工。
-
地方政策补充说明
多地均明确财政供养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例如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大同市热线动态等官方渠道均有明确答复。
三、特殊说明
-
连续缴费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需为女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0个月(如大连规定),方可申领生育津贴。
-
与工资的关系
若单位发放的生育期工资高于生育津贴,财政供养人员无需申领;若低于生育津贴,差额由财政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