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病医保自费部分的报销规则如下:
一、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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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报销后自费部分纳入保障
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的费用(如乙类药80%自付部分、超过起付线的部分等)可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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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额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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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报销比例提高至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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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特定疾病也可纳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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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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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报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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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低收入家庭 :报销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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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如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同样适用50%报销比例。
三、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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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结算
-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个人先行垫付自费部分,出院时医院与医保中心直接结算合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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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销
- 受保人需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后6个月内,携带身份证、住院小结、费用清单等材料向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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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与赔付
- 商业保险机构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资金直接打入个人银行账户。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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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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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累计自负费用超过2.5万元的部分可获再次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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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个人账户额度为当地社平工资4倍(1年累计值),用于支付门诊急诊等小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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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药、检查费不报销
- 甲类药全额报销,乙类药80%报销,床位费、部分检查费及诊疗费不在报销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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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与大病保险的关系
- 若已参加商业医疗保险,需先扣除少儿基金支付部分,剩余自费费用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
五、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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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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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诊发票、住院病历、费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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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结算证明(外地就医时需提供)。
通过以上流程和规则,参保居民可有效减轻大病医疗费用负担。